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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录:常见问题发布时间:2020-05-21 17:39:00点击率:
《公告》规定,自2019年9月20日起,纳税人需要通过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%、16%、11%、10%税率蓝字发票的,应向主管税|务机关提交《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》,办理临时开|票权限。临时开|票权限期限为24小时,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|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。纳税人办理临时开|票权限,应保留交易合同、红字发|票、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,以备查验。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,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发|票的,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,涉及缴纳滞纳金的,按规定缴纳;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,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|票,已经开具的,按规定作废,不符合作废条件的,按规定开具红字发|票后,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。